(2009)舟定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高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683号原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东河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徐虎根。委托代理人裘杰。被告高磊,个体驾驶员,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义桥新村65号。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磊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舒松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裘杰和被告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1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出租车风险承包合同,原告将浙L×××××出租车交由被告经营,其中约定承包期内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被告,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被告承担。2007年2月24日,余平珠与高飞伟(二人系被告父母)乘坐被告驾驶的浙L×××××出租车从白泉开往定海义桥新村,途经定海区昌州大道与义桥路交叉路口由东往南作转弯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浙L×××××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余平珠与高飞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其中,浙L65168号小型客车系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07年3月15日,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作出舟公交认字(2007)第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二车驾驶员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平珠与高飞伟分别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原、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被告也就损失向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08年4月28日,法院作出(2008)定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高磊向高飞伟赔偿损失55028.82元。2008年5月30日,法院作出(2008)定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高磊向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37989.50元,同时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被告损失15383.05元,经过抵消,被告仍需向舟山市普陀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606.45元。2008年8月21日,法院又作出(2008)定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高磊向余平珠赔偿损失39212元。以上判决中,原告对被告的所有赔偿责任均承担连带责任。后因被告高磊暂时无力全额赔偿,余平珠、高飞伟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替被告垫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原告实际垫付金额总计为116847.27元,其中96259.66元的赔偿款已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向原告进行了理赔,尚余20587.61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08年2月2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承担经济损失。以上赔偿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数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20587.61元。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诉的发生交通事故和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的事实。其也承认原告因此垫付的金额目前止为116847.27元。但至今包括汽车修理费和营运等其损失共为147612元。并提出,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与其无关。其向原告支付了保险费,应当全额赔偿其损失。因其无上岗证,故被保险公司扣掉了2万多元。原告明知其无上岗证,还将车子承包给其,原告有过错,其损失应当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2009年2月3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涉案交通事故理赔款58167.83元。同年4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38091.83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方(被告)承担。现被告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垫付的款项无异议,因该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96259.66元,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交通事故)赔款由原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不足部分由驾驶员高磊承担,公司(原告)不承担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20587.6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未予全额赔偿是因其没有上岗证,原告对其没有上岗证负有过错,原告所诉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的意见,与其承诺不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20587.6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松飞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丽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