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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98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6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