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98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6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