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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某、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19-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发现本案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