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某、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19-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发现本案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