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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甲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袁甲。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袁甲为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甲诉称:2006年8月9日起至2007年8月9日,被告陈甲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父亲借款2万元,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00元,分两期归还;同时写明另欠利息4000元,合计2.4万元。2007年7月,被告陈甲将另欠利息4000元先行归还原告父亲。2007年8月31日,原告父亲因病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9月1日,被告陈甲经中介人李庆华归还原告3000元。2008年5月19日,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向原告再立借条一份,承诺陈甲在2009年4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向原告父亲所借的借款。但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向原告父亲所借的借款1.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06年8月9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按月息300元支付,2007年9月1日起按借款本金1.7万元、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付清日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居民户口簿一份,证明袁乙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证据2、嵊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袁乙已于2007年8月31日死亡。证据3、借条二份,2006年8月9日,被告陈甲向袁乙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300元,分期归还时间约定不明;另欠利息4000元,合计2.4万元;2007年7月被告归还袁乙4000元利息,2007年9月1日,被告归还袁甲3000元借款本金。2008年5月19日,被告承诺欠袁乙的借款在2009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该书面承诺上陈乙之名系陈甲所签,陈乙名字上的手印也系陈甲所捺。被告陈甲、陈乙未应诉答辩。根据原告举证及原告当庭陈述,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予以采纳。根据上述已采纳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6年8月9日,被告陈甲向袁乙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300元,分期归还时间约定不明;另欠利息4000元,合计2.4万元;2007年7月被告归还袁乙4000元利息,2007年9月1日,被告归还袁甲3000元借款本金。2008年5月19日,被告承诺欠袁乙的借款在2009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该书面承诺上陈乙之名系陈甲所签,陈乙名字上的手印也系陈甲所捺。袁乙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袁乙已于2007年8月31日死亡。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甲在书面承诺上签被告陈乙之名已得到了被告陈乙的授权。本院认为,袁乙与被告陈甲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袁乙死亡后,被告陈甲已向原告承诺定期归还欠袁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甲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以被告陈甲未依约付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陈甲还本付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书面承诺上被告陈乙的签名和捺手印皆系被告陈甲所为,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甲在书面承诺上签被告陈乙之名已得到了被告陈乙的授权。原告主张被告陈乙向原告作过还本付息的承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陈乙还本付息,依法无据,不予准许。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甲应向袁甲支付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08年5月18日止按300元/月计算的借款利息;二、陈甲应向袁甲归还借款1.7万元,并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三、本判决一、二项陈甲应支付之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袁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25元(款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如果陈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