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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忠泰诉成都工业锅炉厂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泰,成都工业锅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黄忠泰。被告成都工业锅炉厂,住所地:成都市沙河堡石灰桥。法定代表人李水生,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黎侠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泰诉被告成都工业锅炉厂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泰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忠泰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忠泰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