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光潮与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潮,林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沈光潮,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蓝天世纪广场2a209室。(身份证:332627197708020617)被告林海平,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沙岙村景北巷63号。(身份证:××24045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潮与被告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光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沈光潮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