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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4号原告:诸暨市××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被告: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杨××。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诸暨市××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据中“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的印章及“陈××”的签字的真实性予以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