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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太贵与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李太贵。委托代理人:戴惠荣。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贵与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贵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李太贵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