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3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杨××、郑×。被告熊××。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作撤回诉讼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