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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3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杨××、郑×。被告熊××。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作撤回诉讼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