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朱玉洁、徐东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朱玉洁,徐东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行员工。被告:朱玉洁,乐业景观小区a9幢2单元102室。被告:徐东升,区乐业景观小区a9幢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朱玉洁、徐东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被告徐东升已主动将牡丹卡透支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玉洁、徐东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