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育观与陈根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观,陈根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陈育观,市南塘镇幸福巷39号。委托代理人:陈渭铭。被告:陈根林,温峤镇西源北路东42幢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观与被告陈根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育观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陈育观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