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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育观与陈根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观,陈根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陈育观,市南塘镇幸福巷39号。委托代理人:陈渭铭。被告:陈根林,温峤镇西源北路东42幢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观与被告陈根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育观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陈育观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