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林甲、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林甲,薛××,叶×,薛×,林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林甲。被告薛××。被告叶×。被告薛×。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林甲、薛××、叶×、薛×、林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对被告林甲、薛××、叶×、薛×、林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30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信芳审 判 员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