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长生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生,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34号原告:叶长生,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开化木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生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生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长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2元,减半收取4561元(免除),由原告叶长生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