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法定代表人:池××。委托代理人:顾×。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科技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柳××。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诉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有长期供货关系。被告于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多次向原告购买润滑油等产品,共计价款139,500元。上述货物原告送货已有一段时间,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08年9月,双方达成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500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此后,被告在2009年2月3日及5月14日分两笔向原告支付了货款计9,140元,其余货款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5,3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对帐单1份、送货单4份、协议书1份。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答辩称:所欠货款属实,未按协议付款是因为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涉及多起诉讼,如果原告作适当让步,可以由被告的关联企业代为支付。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货款45,3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财产保全费474元,合计941元,由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