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浙江省××工××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浙江省××工××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34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浙江省××工××司。号。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浙江省××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2元,减半收取4561元(免除),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