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甲、支某某与何某某、龚乙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甲,支某某,何某某,龚乙,龚丙,季某某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龚甲。原告支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龚乙。被告龚丙。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甲、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龚乙、龚丙、季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损失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