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59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李××、李×。被告: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2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