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雅维与陈飞、林淑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维,陈飞,林淑虹,宋克坪,陈军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15号原告孙雅维,身份代码330622197407151126,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丰泽苑10幢203室。委托代理人金光辉、王永,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身份代码330682197812035010,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肖金村洞桥5号。被告林淑虹,身份代码352602198010190922,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肖金村洞桥5号。被告宋克坪,身份代码330622197703282016,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二区7幢603室。被告陈军卫,身份代码330622197504041113,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剧院路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雅维与被告陈飞、林淑虹、宋克坪、陈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雅维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克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雅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克坪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雅维撤回对被告宋克坪的起诉。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