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何××。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林××。委托代理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