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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何××。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林××。委托代理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