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桥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赵洪梅诉被告赵洪志、焦玲娟、赵恒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梅,赵洪志,焦玲娟,赵恒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桥初字第460号原告赵洪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长宽、李永峰。被告赵洪志,男,汉族。被告焦玲娟,女,汉族。被告赵恒蕊,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洪梅诉被告赵洪志、焦玲娟、赵恒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洪梅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5元,退回原告150.5元。审判员 王建安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