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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小飞修理合同与陈小飞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小飞修理合同,陈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87号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2368号。法定代表人赵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权,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2368号,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小飞,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岩下村3组。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小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8月13日,被告车辆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将车辆送至我单位维修,由原告代付了施救费用、吊机费、牵引费7600元,路政赔偿费9165元。被告车辆经维修,实际花费99060元。按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价格,维修费用为83000元。被告已付款10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89765元。被告陈小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3日,梁文根驾驶被告陈小飞所有的浙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A4高速公路南向北至A4高速公路上海方向44.5K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失控并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翻车的交通事故。同日,被告陈小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签名,承诺车损费由出事方自负支付。2005年9月7日,经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估损,浙GC1118号重型普通货车需维修费用83000元。之后,应被告陈小飞要求,该车在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维修工时费为24060元,材料费为75000元,合计99060元。后被告陈小飞支付人民币10000元。在被告陈小飞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理赔过程中,所提供的浙G×××××号重型普通货车的维修发票也是由原告于2005年9月17日开具的,金额为8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险车辆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在查勘定损中如何确定浙G×××××号车实际价值和残值的函及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原告单位维修收费结算表及材料清单、原告单位开具的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赔案流程表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车辆维修合同,但是:1、浙G×××××号重型普通货车出事后确在原告单位进行维修,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中有原告单位维修收费结算表及材料清单、原告单位开具的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2、赔案流程表中被保险人及索赔联系人均为被告陈小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也由被告陈小飞在当事人或代理人栏签名;3、在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在查勘定损中如何确定浙G×××××号车实际价值和残值的函中,有“被告陈小飞说急等车子做生意,希望能按修复方案尽快将车修好”的内容;因上述材料均已在保险公司的赔案中存档,真实可信。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有车辆维修的口头合同关系。因原告已履行了维修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构成,其主张的维修费用为83000元,因被告陈小飞已支付了10000元,该款应在上述维修费用中扣除。至于原告提出的替被告代付了施救费用、吊机费、牵引费、路政赔偿费等主张,本院认为,该些费用虽在保险赔案中确实存在,也有相关单位开具的发票,但一方面与本案维修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些费用系由原告代付;故对原告提出的代付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用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保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原告负担608元,被告负担1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