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中华、鲁永龙与胡国灿、浙江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中华,鲁永龙,胡国灿,浙江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55号原告鲁中华,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黄泾村。原告鲁永龙,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黄泾村。被告胡国灿,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高塘路129弄30号915室。被告浙江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新建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中华、鲁永龙与被告胡国灿、浙江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蒋 校 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方艳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