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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冠军与朱国政、骆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冠军,朱国政,骆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94号原告朱冠军,街道朝阳三街15号委托代理人李殿秋。被告朱国政,稠城街道沪江路56幢206室。被告骆丹丹,城街道保联东街9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冠军诉被告朱国政、骆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冠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丹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浙G×××××的汽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