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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霍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继东与宋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东,宋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田继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周玉忠,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田继东与被告宋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继东的委托代理人周玉忠到庭参加诉讼,宋学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继东诉称:2007年6月22日,宋学锋从他处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2%,3个月后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宋学锋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8800元,并承担律师费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宋学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田继东与宋学锋系朋友关系。2007年6月22日,宋学锋从田继东处借款20000元,由宋学锋立一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如需还本金,提前十五天通知”,由在场人王开宏在借条上签名。后田继东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宋学锋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田继东与宋学锋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田继东要求宋学锋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其要求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田继东要求宋学锋承担律师费1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学锋偿还原告田继东借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田继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宋学锋负担300元,原告田继东负担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华祥审 判 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殷康德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