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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芬园与刘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芬园,刘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倪芬园。委托代理人:单建尧,浙江建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79号。负责人:沈君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军,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341号人行附属楼6楼。负责人:吴方华,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倪芬园与被告刘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芬园撤回对刘文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