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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初字第4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绍兴市××路××号。负责人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越东路(洋江村)。法定代表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