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舒凤英与方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凤英,方松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舒凤英,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福田三区73栋3单元301室。被告方松庆,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塘下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凤英与被告方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凤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凤英负担。审判长 吕兴文审判员 丁国芳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