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舒凤英与方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凤英,方松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舒凤英,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福田三区73栋3单元301室。被告方松庆,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塘下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凤英与被告方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凤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凤英负担。审判长  吕兴文审判员  丁国芳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