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咸秦民执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某诉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咸秦民执字第010号 申请人邹某诉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2000)咸秦法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8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7月22日,我办案人员查找到被执行人赵革新后,立即对其采取措施,赵革新其家属一次性拿出5800元,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咸秦法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