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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京,常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覃京。被执行人常旭光。覃京申请执行常旭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京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086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旭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旭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旭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