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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尚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二○○九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他人从中调解,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