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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与瑞安市××遥控器××有限公司、舒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业投资公司,瑞安市××遥控器××有限公司,舒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12号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杨××。被告:瑞安市××遥控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舒乙。被告:舒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遥控器××有限公司、舒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安市××遥控器××有限公司、舒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安市××遥控器××有限公司、舒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浙江××××实业投资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816元受理费)。审判长 涂 波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