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泉明与慈溪市凌紫电器制造厂、马群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泉明,慈溪市凌紫电器制造厂,马群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俞泉明,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凌紫电器制造厂(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新村。代表人:陆建桥。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群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泉明诉被告慈溪市凌紫电器制造厂、马群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