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吴小巧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吴小巧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45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吴小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吴小巧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代理审判员 陈 雁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