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与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86号原告:董×。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慧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长 陈欢桃审判员 朱海南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