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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与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86号原告:董×。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慧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长  陈欢桃审判员  朱海南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