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纸××有限公司、杭州××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纸××有限公司,杭州××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马××、胡××。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书面通知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