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司与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司,浙江××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83号原告:成××司。法定代表人:赖××。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司与被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司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司以被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成××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