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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司与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司,浙江××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83号原告:成××司。法定代表人:赖××。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司与被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司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司以被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成××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