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武侯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本英与被告高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本英,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曾本英。被告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本英与被告高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本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本英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本英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曾本英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