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永伟与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伟,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水鑫。上诉人王永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永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