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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2、杨某1等与杨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2,杨某1,杨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557号原告杨某2,女,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聊城。原告杨某1。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母。被告杨某3,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西机务段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2、杨某1与被告杨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2、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