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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董××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33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委托代理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