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中伟与林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伟,林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陈中伟,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岭脚陈村62号。被告:林西富,居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2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伟与被告林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伟以与被告林西富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17.5元,由原告陈中伟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