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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中伟与林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伟,林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陈中伟,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岭脚陈村62号。被告:林西富,居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2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伟与被告林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伟以与被告林西富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17.5元,由原告陈中伟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