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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浙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嘉兴市××××人民政府。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