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审 判 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