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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被告武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武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武某某,女,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武某军,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武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