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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仲望与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仲望,程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应仲望,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10幢5号。被告:程东红,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71弄3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仲望与被告: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仲望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仲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27元,由原告应仲望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