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与杭州××药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杭州××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宋×。被告:杭州××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254-1、2、3号。法定代表人: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杭州××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承担。审判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