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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祝××与丽水市××工程有限公司、余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丽水市××工程有限公司,余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347号原告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丽水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河商城××楼。法定代表人余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楼××。被告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丽水市××工程有限公司、余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祝××负担。审判长周惠平审判员叶敏审判员  毛哲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