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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蔡甲、蔡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蔡甲,蔡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41号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薛××。被告:蔡甲。被告: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甲、蔡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