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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文祥与高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娥,丁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娥,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绍兴县齐贤镇陶里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祥,,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社区**组**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高玉娥为与被上诉人丁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玉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玉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玉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玉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荣生审 判 员  黄信康审 判 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