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玉环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环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黄××。被告玉环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玉环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二层办公用房(产权证号01××60)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对其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二层办公用房(产权证号01××60)的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